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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1/12 10:59:47 字体:

2016税务师考试成绩查询查询系统已开通(点击查看),你是还未进入税务师的考试大军,还是正在备考新的科目?总之一段考试科目的结束,就意味着新一轮考试的开始,are you ready?

为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相关知识点。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正保会计网校与您一同备考!

知识点: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取消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规定(新增)

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即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4)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根据丢失的发票联次(发票联、抵扣联)、是否已经过认证分别处理。

(5)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P137共5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可以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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