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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强制基本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18 16:37:07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1.设定合法: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强制

2.实施合法: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1.设定适当: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适当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

2.先行催告制度

(1)在制作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催告,实施行政强制时要说理;在催告或者实施前,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执行。

(2)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四)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五)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决定前:陈述权、申辩权

2.执行后:

(1)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①对基础行政决定无异议,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单独对“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

②对基础行政决定有异议→对“基础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行为”复议或诉讼;

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才可强制执行的→对“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因为基础行政决定的救济期限已过)

④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维持或者驳回,之后又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集中审查“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2)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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