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税法规定,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点评】本题考查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1.纳税义务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
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注意1】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注意2】依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征税问题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纳税后,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