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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知识点:关于12小时和24小时的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15 08:50:0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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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关于“12”小时、“24”小时的总结

1、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批准决定转移的,24小时内移送。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要事前批准方可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不办批准手续。

3、拘传连续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才有拘留、逮捕措施的,据传持续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的,要立即放回,如需要可再次据传。

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5、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兼职居住人的家属。

6、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7、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24小时内进行讯问。

8、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

9、讯问犯罪嫌疑人,转换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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