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里的加计抵减10%,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额外作为可以抵减的部分。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首先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2. 然后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
3. 将计算出的10%加计抵减部分与当期应纳税额相比较。
4. 如果加计抵减部分大于应纳税额,则本期应纳税额为0,且不申请退税。
5. 如果加计抵减部分小于应纳税额,则以加计抵减部分为限,抵减应纳税额。
举个例子:
某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元,当期应纳税额为500元。
计算加计抵减额:
1.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 = 1000元 * 10% = 100元
2. 加计抵减后的应纳税额 = 当期应纳税额 - 加计抵减额 = 500元 - 100元 = 400元
由于加计抵减额100元小于应纳税额500元,所以该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为4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加计抵减额不得用于抵减期初留存的未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在期末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