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应该计入到所有者权益中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这里的公允价值变动包括因市场变化导致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加或减少。
在会计处理上,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将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时,也应该将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此时其他综合收益的余额应转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性房地产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的,那么在后续计量中,即使其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动,也不应调整其原初始成本。只有在处置或改变其用途时,才应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转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如下: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如果企业同时存在多项投资性房地产,则需要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分别进行公允价值变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