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销售额的确认取决于货物是否已经发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为销售货物发生的时间。对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货物在收到预收货款时已经发出,那么应该在发出货物时确认销售额并计算增值税。如果货物在收到预收货款时并未发出,那么可以在货物发出时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发货日期确认销售额并计算增值税。
例如,某公司在2023年1月10日收到一笔预收货款,约定在2023年2月10日发货。如果该公司在2023年2月10日实际发出了货物,那么应该在2023年2月10日确认销售额并计算增值税。如果该公司在2023年2月15日才发出货物,那么应该在2023年2月15日确认销售额并计算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货物在收到预收货款时已经发出,但是因为某些原因(如质量问题、运输问题等)需要退回或者更换,那么在退回或者更换之前,不应确认销售额。只有在确定不会退回或者更换后,才可以在发出货物时确认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