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标的物不同:
- 抵押权:通常以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如股权、知识产权)作为标的物。
- 质押权:主要以动产或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作为标的物。
2. 是否转移占有:
- 抵押权: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物通常不转移给抵押权人占有,而是由抵押人继续占有。
- 质押权:在设立质押权时,质押物必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这是质押权设立的基本条件。
3. 设立方式不同:
- 抵押权:通常通过抵押合同设定,并在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不动产抵押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动产抵押则可能在特定部门进行登记,有时也通过交付权利凭证的方式设定。
- 质押权:可以通过质押合同设定,对于动产质押,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对于权利质押,可能需要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登记。
4. 实现方式不同:
- 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质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等方式实现质押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 生效条件不同:
- 抵押权: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要进行登记才能生效。
- 质押权:动产质押需要交付占有才生效,权利质押可能需要登记或交付权利凭证才生效。
6. 优先受偿顺序不同:
- 抵押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决定受偿顺序。
- 质押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可能存在多个质押权,但质押权的优先顺序通常不如抵押权明确,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综上所述,抵押权与质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它们的设立条件、标的物、生效方式和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