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法下,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在20%到50%之间,且没有能力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则通常采用权益法来核算投资。权益法下,投资方需要根据被投资方的净利润(或亏损)来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初始投资成本是指投资方在最初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所支付的总对价。在某些情况下,初始投资成本可能需要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调整:
1. 购买价格包含的商誉:如果投资方支付的购买价格高于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超出的部分应确认为商誉。
2. 购买价格包含的被投资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投资方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将这部分损益调整到初始投资成本中。
3. 购买价格包含的其他综合收益:如果被投资方在购买日之前已经确认了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方在取得股权时需要根据其持股比例调整初始投资成本,以反映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
4. 购买价格包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如果被投资方存在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投资方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根据其持股比例调整初始投资成本,以反映这部分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调整后的初始投资成本将作为投资方在后续期间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基础。在每个会计期间,投资方需要根据被投资方的净利润(或亏损)来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