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听证参加人包括:
1.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
2.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3. 第三人: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担任。
5. 记录员:负责记录听证过程的人员。
6. 证人:如果有证人提供证言的,证人也是听证参加人。
7. 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可能还会邀请税务专家、法律顾问等其他人员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权参加听证会,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尊重其他参加人的权利。
- 听证参加人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并不是所有行政复议案件都必须经历的程序,而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会在听证前通知相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