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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否再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5/31 06:58:08  字体: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来说,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60日内,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行政诉讼前,纳税人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一前置程序,即在对原税务处理决定不服时,首先应当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当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专业性较强或金额较大的税收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且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总之,我国法律为纳税人提供了多种救济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时,确实有权利选择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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