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以下权利:
首先,需要明确告知纳税人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意味着纳税人有权就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提出事实依据和个人意见,并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申辩。
其次,应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当涉及较大数额罚款或采取其他较重处罚措施时,如果纳税人认为有必要,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在此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以保障程序公正性。
再次,应当向纳税人说明其享有复议和诉讼权利。即告知纳税人如果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最后,还应提醒纳税人关于缴纳罚款的时间限制及逾期不缴将面临的后果等事项,确保纳税人在充分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反应。
总之,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税务机关有责任全面、准确地告知纳税人上述各项法定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