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的形式,它们在功能上都起到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从定义上看,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而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其所有的特定财产(动产或不动产)向债权人设定担保的权利,在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
1. 标的不同:权利质权的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等;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则通常是动产或不动产。
2. 占有状态不同: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需要将质押的权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或者控制,这是权利质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相比之下,设定抵押权并不改变抵押物品的所有权归属和使用状况,即抵押物仍由抵押人自己保管或使用。
3. 效力范围不同:在实现担保权益时,如果债务人违约,权利质权人可以直接处分质押的权利获得清偿;而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则需要先通过法定程序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后才能受偿。
尽管存在上述差异,但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特定条件下都可以有效地发挥担保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