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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设立需要哪些法定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6/01 07:15:37  字体: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自己享有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权利质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 出质的权利必须是法律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2. 权利的真实有效且无瑕疵:设立权利质权的前提是该权利本身必须真实存在,并且没有被撤销或者失效,同时不能有争议或受到限制。
3.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就设立权利质权的具体事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 办理登记或交付:对于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权利,如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应当向有关机构申请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而对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权利质权的情况,则应将代表该权利的凭证(例如仓单、提单)交给债权人保管。
5. 满足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具体的权利类型和交易背景,可能还需要满足一些特别的法定要求。比如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债务人有关质押的事实;如果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则需要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

综上所述,只有当上述所有条件都得到充分满足时,权利质权才能依法有效设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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