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间,《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这意味着,在您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相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义务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您的申请的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则需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确保了行政复议程序的有效性和效率。
因此,当涉及到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问题时,如果您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并希望申请行政复议,了解上述关于受理时间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您合理安排时间和流程,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