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规定,申请人是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但是,撤回申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要求。这意味着一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最终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就不能再要求撤回了。这是因为此时行政复议程序已经结束,撤回请求将不再被接受。
其次,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且需要说明撤回的理由。这有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确保过程透明公正。同时,这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相关争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再次,是否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该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在审查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撤回请求的合理性等因素来作出判断。如果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可以批准其撤回复议申请;反之,则可能不予同意。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受到欺诈、胁迫等),即使已经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也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重新启动复议程序。但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并且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
总之,申请人有权在特定条件下撤回复议申请,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