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领域,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存在一些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例如,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2. 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被受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已经选择了司法途径解决争议,那么就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了。
3.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即申请人并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或其合法权益未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4. 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的: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批准延长外,否则不予受理。
5.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再次就同一事项申请复议的。
6. 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一些常见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遇到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税务部门获取权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