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现主要为增值税)等主税种相配套的一个附加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于代扣代缴的情况,即当支付方在向收款方支付款项时,按照规定应当从支付给收款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将其上缴国库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实际承担城建税的是被代扣的一方,也就是最终的纳税人。
具体来说,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有责任在支付相应收入给个人时按比例计算并扣除该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此时,尽管是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但税款的实际负担者仍然是取得收入的个人。
总结而言,在代扣代缴情况下,虽然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执行了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具体操作,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实际承担者是取得应税收入的一方。这体现了我国现行税制中“谁受益、谁纳税”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