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申请人收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应。首先,被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书面答复中应包含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的具体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实的确认或补充说明;对于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理解和解释;对于申请人所提异议的观点进行回应等。同时,被申请人还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如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书等正式文书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支持其立场的事实材料。
在整个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当保持诚信原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依法履行举证责任。如果在审查期间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按照法定程序进一步处理。此外,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还可能组织听证会来听取各方意见,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被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回应,并积极配合理解和解决问题,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