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可以补充提供证据材料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无条件地提交新的证据。
首先,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交所有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在一并提交的情况下,在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可以补充提供相关证据。
其次,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除非有正当理由(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按时提供),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不会采纳这些证据。这里的“正当理由”通常指非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迟延,例如自然灾害、疾病等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情况。
最后,补充提交的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即所提交的新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且收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定程序。
总之,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虽然允许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据材料,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及时、合理地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不确定如何操作或者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