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税务机关哪些行为可申请复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6/06 16:11:05  字体: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行政复议法》,纳税人在遇到特定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来说,纳税人对以下几种税务机关的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1.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税收征收决定、减免税审批、出口退税审批、纳税定额确定等。
2. 对于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处理意见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例如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遭到拒绝或超期不予回复的情形。
3. 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等措施。
4. 有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行为:包括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以及通知银行从纳税人账户中划拨税款等行为。
5.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对纳税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如果纳税人认为上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式提交行政复议请求之前,建议先与相关税务部门沟通解决争议;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保持好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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