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计征房产税是指根据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来计算和征收房产税的一种方式。关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具体如下:
当纳税人将自有房产用于出租时,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租金或按合同约定应收取租金之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收到”不仅指实际收到现金、支票等货币资金形式的租金收入,还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价值转移,如以物抵租等情况。“按合同约定应收取租金之日”,则是指即使在没有实际收到租金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给出租方,则该日即视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若存在跨期预收租金的情况(例如一次性收取数月或数年的租金),则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并按所属期间分摊计算房产税。也就是说,虽然租金是在某一时点一次性收到的,但其对应的纳税义务应当根据租赁期限内的每个计税周期分别确定。
综上所述,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取决于实际收取租金的时间或依据合同约定应收租金的时间,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合理分摊。纳税人应准确记录和报告相关收入信息,并按时履行申报缴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