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根据我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书面审查:这是最常见的审查方式,指复议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多数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会采用这种方式处理。
2. 听证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或者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且符合规定的,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的方式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意见和证据,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现场调查或实地考察:当需要进一步核实事实情况时,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这有助于全面了解案件背景信息,为作出正确的决定提供依据。
4. 专家咨询: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案件,复议机关还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讨论,并参考其意见作出最终裁决。
以上就是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审查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在实际操作中,复议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最合适的审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