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6/09 16:53:07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再次申请的。具体来说:
1. 如果申请人是因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而撤回复议申请,并且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则通常情况下不能再就同一事项提出新的复议申请。
2. 但是,如果申请人是出于其他原因(如误解、被迫等)撤回了原复议申请,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可以重新提起行政复议。这里的“60日”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的期限。
3.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后,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如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义务),即使之前撤回过一次复议申请,纳税人仍有权再次提出复议。
4.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反复撤回复议再申请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滥用权利,对此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或要求提供更加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是否能够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取决于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建议在实际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相关法律人士的意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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