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一点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范围是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即如果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或需要偿还债务时,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会涉及到其个人财产。
具体来说,《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不会因为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而被要求承担超出其出资额之外的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则可能会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从而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因此,在设立和运营有限合伙时,有限合伙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边界,避免不当行为导致个人责任的扩大。同时,建议在签订合伙协议时详细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范围,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