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原税务处理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因为复议程序的启动而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即使你已经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原税务处理决定依然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相应的义务。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申请暂停执行原税务处理决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或者不适当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这里提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果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执行该决定明显违法或不当等情形。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你对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并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又担心立即执行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及时向负责复议工作的机关提出暂停执行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最终是否同意暂停执行,则由复议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总之,在涉税服务中遇到类似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顾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