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将予以受理,并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制作并发送《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受理通知书》中会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复议请求已被正式接受,并且会简要说明接下来的程序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预计处理时间、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等)以及可能需要配合的工作事项。此外,《受理通知书》还会提醒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或补充信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如果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则会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无论是否受理,复议机关都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确保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