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企业未按时纳税的情况时,是否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如果未能按期缴纳,则构成迟延缴税,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债务时,另一方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然而,在税收征管领域,税法具有公法性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并非完全对等的关系。
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企业不能简单地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来对抗其依法纳税的义务。即使认为税务机关存在某种违约行为(如未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或信息),也不能成为企业拒绝按时缴税的理由。对于此类争议,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企业不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理由不按时纳税。但若确实存在正当理由导致未能按时缴税的情况,应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