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是否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纳税申报记录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条文的复杂问题。首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享有知情权,即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这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但是,《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列出纳税申报记录是否属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纳税申报记录是否应当纳入股东知情权范围内。如果公司的纳税申报记录与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维护自身权益密切相关,则法院可能会支持股东查阅该部分资料的要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纳税申报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限制。
此外,《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意味着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纳税申报记录,也需要确保不泄露敏感信息给无关第三方。
综上所述,原则上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要求查阅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公司纳税申报记录,但具体能否实现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遇到实际操作中的困难或者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