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税务复议的过程中,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主要证据之一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各种形式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在证明某些事实时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的特点。例如,一段视频录像可以清楚地记录下某个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而录音则能够准确反映对话内容,对于证明税务处理过程中的沟通细节尤其有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的视听资料必须是真实、合法且与案件直接相关的。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复议机关也会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视听资料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则该材料将不被采纳为有效证据。此外,由于技术手段的发展,电子数据和网络信息等新型证据形式日益增多,税务部门在审核时也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视听资料可以作为税务复议的主要证据之一使用,但其效力如何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