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来说,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简易计税办法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特定的一般纳税人所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简化税务处理流程、降低企业负担。在这一方法下,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不再区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其中并不包括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形。因此,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企业而言,其发生的全部购进业务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最后,从政策导向上看,不允许简易计税项目下的购进货物进项税进行抵扣,也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同时,这也体现了对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的扶持政策,鼓励这类企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是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的。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财务账目,避免因误解政策而导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