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税务争议时,是否需要先申请复议再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前确实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一前置程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类型的税务争议都需要先行复议才能提起诉讼。对于一些特定情形下的争议,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建议先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税务顾问,了解自己所面临的具体情况是否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以确保采取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文件,以便在后续的程序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