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确实拥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会先发出催缴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只有当纳税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时,税务机关才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
其次,对于那些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直接划拨税款等。
然而,在实施上述任何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之前,税务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且应当告知纳税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机会。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虽然税务机关在法律授权下能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但这一过程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