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参加失业保险的主要对象是城镇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具体来说,以下几类人员需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1. 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
2.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3.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则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失业保险。
4.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自愿参保。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连续缴费满1年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待遇,但其个人无需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群体,如军队文职人员等,可能有专门的规定。
员工个人和单位都需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