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行政案件的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多种重要的权利,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首先,当事人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如果认为这些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其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且有权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陈述和申辩。此外,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还可以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质疑,要求对方提供或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更为重要的是,当事人享有质证的权利,即可以对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并有权要求对方就某些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举证,提交自己掌握的有利于证明事实真相的各种证据资料。在听证结束时,当事人还有权进行最后陈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请求。
这些权利的设计旨在保障税务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与公平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若当事人认为其上述任何一项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