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问题中,关于“未取得授权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税务代理人在没有被纳税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纳税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是无效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税务代理人必须在取得委托人(即纳税人)书面授权后,才能代表其处理涉税事务。这意味着,在未获得正式授权前,任何个人或机构均无权代为从事与税务相关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应诉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哪些人有资格成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如果税务代理人没有获得当事人的正式授权,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也将被视为无效,法院不会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未取得纳税人明确书面授权的涉税服务人员所作出的任何诉讼行为,在法律上都是不被承认的。因此,无论是对于纳税人还是税务服务机构而言,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所有代理活动均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