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中,关于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听证程序的启动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具体来说,启动听证程序的方式包括:
1. 行政机关主动告知:当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时,行政机关有义务提前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这一过程通常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保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正式性。
2. 利害关系方申请:收到上述通知后,如果申请人或任何认为自己权益可能受到该行政许可影响的相关第三方希望参与听证,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期限是从当事人得知其有权要求听证之日开始计算的。
3. 行政机关组织:一旦收到有效的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并举行听证会。在此期间,行政机关需要准备相关资料,通知所有参与方,并确保听证过程公开、公平和透明。
总之,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启动听证程序既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主动告知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方式触发,也可以由申请人或利益相关者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来实现。这一机制旨在保障各方权益,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