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哪些情形下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6/24 17:19:39  字体:
在涉及税务服务相关的法律问题中,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能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如果一方以订立合同为名,实际上并无真实意图与另一方达成协议,而是出于不良目的如拖延时间、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等,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则该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2.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在合同谈判阶段,若一方故意不告知对合同成立有重大影响的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信息误导另一方,并因此使后者蒙受损害,也应当负责赔偿。
3. 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双方在接触过程中了解到对方的敏感资料后,未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妥善保管并擅自向外透露,给对方带来经济损失时,同样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 无正当理由终止谈判:当一方没有合理解释就突然停止与另一方的合同洽谈活动,并且这种行为导致后者受到损失(例如为准备此次合作投入了大量资源),那么前者可能需要为此负责。
5.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况外,任何违背公平交易、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都可能被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比如不履行先合同义务(如提供必要信息)、滥用优势地位等。

总之,税务服务中的缔约双方应当秉持诚信原则进行交流与合作,避免因不当行为给对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并且确实造成了损害后果,则受损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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