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导致行政复议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被称为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 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4.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正常工作,影响案件处理的;
5.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
6.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7. 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当出现上述中止情形时,税务机关会作出中止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旦导致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活动。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符合恢复条件的,可以向负责审理该案件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了解这些中止情形有助于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