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面对可能的不当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能够无障碍地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到税务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虽然提到了先行履行纳税义务的要求,但并未涉及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需要支付费用的问题。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且这一过程是免费的。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态度,也促进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