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是由特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应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复议申请。此外,对于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税务行政复议之前,申请人需要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只有在完成了上述程序后,才能正式向有权受理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旨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有助于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治建设。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