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具体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将该资产或处置组从“持有待售”重新分类为其他适当的会计科目下,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并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后续计量。
首先,企业应确定不再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具体时点,这个时点通常是当管理层决定不继续寻求出售这些资产或者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在一年内完成销售的时候。一旦确定了这一时点,应当立即做出调整。
其次,在重新分类的时刻,需要按照该资产或处置组原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来计量其账面价值。如果原来作为持有待售类别记录的价值低于根据上述原则计算出的新账面价值,则应将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反之,若高于新账面价值,则不应调整账面价值。
最后,对于重新分类后的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应当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继续进行后续的折旧、摊销等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适当披露相关信息。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从持有待售转为其他类别时,可能涉及到所得税的影响,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总之,当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企业应及时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并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