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是企业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 金融工具》(IFRS 9)的规定,以及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应当基于其合同条款和企业的业务模式。
首先,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该将金融负债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两大类。通常情况下,预计在一年内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如果长于一年)偿还的金融负债被归类为流动负债;而超过这个期限才需偿还的部分,则被列为非流动负债。
具体到列示方法上:
1.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进行报告。这里的账面价值是指初始确认金额经过扣除已偿还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则应按公允价值列示,相关公允价值变动影响需在利润表中体现。
3.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债券),如果存在分拆成债务成分和权益成分的要求时,企业需要分别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相应位置单独列出。
此外,对于每类金融负债,企业还需提供充分的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金融负债的具体金额、到期日分布情况、利率水平及其确定依据等。这些信息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