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务与会计领域,对于其他债权投资而言,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来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具体来说,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对其他债权投资计提减值:
1. 当有客观证据表明由于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违约或很可能违约等原因导致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考虑对该项投资进行减值测试。
2. 如果企业持有该项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则当预期不能收回全部或部分合同现金流量时,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例如,债务人破产、重组等导致无法正常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3.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OCI)的债权投资,在每个报告期末,企业应评估是否出现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情况,并且该金融资产尚未发生实际违约,则应当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确认减值准备;若已发生实际违约,则直接将预计无法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4. 当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持续大幅下跌,且这种下降不是暂时性的,而是反映了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时,也应考虑计提减值准备。
总之,在判断是否需要对其他债权投资计提减值时,企业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