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资本化是指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这些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前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而不是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借款利息资本化的终止时点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来确定。
根据该准则,借款利息资本化应当停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这里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该资产已经可以按照原定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企业自设的标准投入使用;而“可销售状态”则是指该产品已经完成所有必要的生产过程,不再需要进行其他加工即可出售。
2. 继续发生在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这通常表明工程接近完工,即使有少量支出也属于收尾性质的工作,不再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3. 购建或生产活动因非正常中断且连续超过三个月。非正常的中断是指企业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的中断,如自然灾害等。如果中断时间较长,则表明该资产可能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此时应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总之,在判断是否应该终止借款利息资本化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保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