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中通常会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来选择合适的核算方法,主要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首先,成本法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 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当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其次,权益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 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话,则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计量。但若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则这部分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企业应按其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中所占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总之,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投资关系和影响程度来选择合适的方法,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