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法下,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时(通常指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0%但低于50%的情况),投资企业在编制其财务报表时,需要按照其应享有的份额来确认和反映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这里的关键点在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除净利润之外,在当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股东权益)中的利得和损失。这些项目通常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现金流量套期工具的有效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份额,并将其计入自身的所有者权益中。具体操作如下:
1. 确认时点:当被投资单位产生其他综合收益时,投资企业应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 金额确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例如,如果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30%的股权,则其应当确认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中的30%作为自身所有者权益的变化。
3. 会计分录:
- 借方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或类似科目),表示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价值增加。
- 贷方科目:“其他综合收益”(或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反映这部分收益已经计入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4. 报表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上述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予以报告;同时,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者利润表的单独项目下显示其他综合收益的变化情况。
综上所述,通过这种方式,投资企业不仅反映了其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同时也体现了对其它非损益性事项(如其他综合收益)的认可和计量。这有助于更全面准确地展示企业在特定期间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