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与成本法有所不同。根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需要确认投资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如果确实存在重大影响,则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其次,在被投资单位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该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出自己应分得的那部分现金股利,并将其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扣除。这是因为,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份额的同时,已经将这部分利润计入了自身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这里,“应收股利”账户反映了企业有权收取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则代表了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此次减少表示已经实现了部分投资收益的回收。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税法规定等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此外,如果在后续期间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时,则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总之,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当将这部分收益从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扣除,并确认为应收股利。这不仅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也更加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