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是一个重要且具体的过程。当一家企业(投资者)对另一家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时,通常会采用权益法来核算其长期股权投资。
首先,要明确的是,初始投资成本是指投资者获得投资时所支付的实际金额或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这包括了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投资的其他必要支出等。对于通过发行自身权益工具取得的投资,则以发行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在确定了上述实际支付的成本之后,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如果投资者支付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需对该差额作出处理:
1. 当支付价格大于享有份额时,表明存在商誉,此时不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2. 若支付价格小于享有份额,则将该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常为营业外收入)。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合并报表中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例如,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而非同一控制下,则以支付的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等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总之,在具体应用权益法时,需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来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