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即其累计亏损超过了投资企业在该投资账面价值中所享有的份额),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来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首先,投资企业应根据其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持股比例计算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亏损额。如果这个亏损额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抵减,则应该将该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这意味着,一旦某项投资的账面价值已经调整为零,即使被投资单位继续发生亏损,投资企业也不再进一步减少其对该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额外的责任,则可能需要确认预计负债来反映这部分潜在义务。但是这种情况较为特殊,并不是所有超额亏损都会产生这样的结果。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当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时,之前已经抵减至零的投资账面价值不会恢复。只有在被投资单位未来实现了足够的利润以弥补以前年度的超额亏损后,投资企业才能按照权益法重新确认其对该部分收益的权利,并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总之,在处理超额亏损的问题上,关键是要确保会计记录真实反映经济实质,同时遵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